關於管訓問題,假如管訓後,不能改邪歸正,從事正業而謀生困難的話,那末管訓的目的,值得再檢討,本席在地方所知道的事實四件,提供參考:1.一位三十餘歲的青年,本有正當的職業-裁縫師,僅因得罪分駐所所長,以致被送管訓,管訓後呢?妻離子散,家破人亡,到處流浪,聽說已淪為賭徒;2.電力公司的一位年輕技術人員-電工,因喜打不平,與當地警察不和,也被送管訓,管訓後,無人肯雇用;3.有一司機,雖喜歡喝酒及打不平,但並不是惡性歹徒,也被管訓過二、三次,已經喪失生趣,悲觀過活;4.港務局有一碼頭工人,因過去曾被管訓,被安全單位查出,不但開除且再送管訓,該工人曾向本席陳情,本席也已照轉到港務局,但到現在還沒有結果;總而言之,結訓後,如何輔導其就業,警務處應該與有關單位協調,定出一個良好的輔導辦法才對。